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185號
TPDV,110,訴,7185,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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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8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李青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110年11月17日收受,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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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