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50號
原 告 許俊美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
法定代理人 周武雄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已於民國103年5月20 日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登記地為桃園市○○區○○街0號,此 有桃院市政府民政局之桃園市已登記祭祀公業法人名冊在卷 可考。準此,因被告法人之所在地係位於桃園市龜山區,非 屬本院之轄區,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法人所在地 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 有所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