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003號
TPDV,110,訴,6003,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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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03號
原 告 江國樑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羅秀環
王勝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有再行調查事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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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