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881號
TPDV,110,訴,5881,2021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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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81號
原 告 蔡雯雯

被 告 李菀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8年2月起至同年7月間,於如附表 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社群網站上,以如附表所示之 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言論,對原告及原告所創服飾 品牌進行詆毀謾罵,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於眾(下稱系爭侵權 行為),嚴重侵害原告隱私、名譽、商譽等人格法益,使原 告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自應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 、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語。並聲 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按原告之訴,有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情形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 明文。此乃本於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即同一當事人就 同一法律關係為同一請求之同一事件如已有確定終局判決, 依同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因該確定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 訟標的有既判力,自不得再行起訴。又按和解成立者,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為同法第380條第1項所明定,是當事 人對同一事件成立和解後,倘再行起訴,其訴當屬不合法而 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原告前以被告於108年2月至同年7月所為包括系爭侵 權行為事實在內之言論,於108年間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之 刑事告訴(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995號提起公訴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 59號審理;而被告另以原告侵害其與訴外人呂嘉豪間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起訴請求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下 稱系爭另訴民事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339號判 決原告應給付被告4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原告不服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410號審理,兩造



並於109年7月24日成立訴訟上和解,和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被上訴人(即本件被告,下同)同意就本件(即系爭另 訴民事事件)拋棄對上訴人(即本件原告,下同)之民刑事 請求權。二、上訴人同意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 字第2995號妨害名譽案件(即系爭刑事案件)於本和解成立 之日起三日內撤回告訴,並拋棄對被上訴人之民刑事請求權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下稱系爭和解內容),嗣原 告依系爭和解內容,於109年7月27日具狀撤回系爭刑事案件 之告訴,系爭刑事案件乃於109年7月30日經基隆地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259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等情,有本院108年度 訴字第4339號民事判決、系爭另訴民事事件和解筆錄、基隆 地院109年度易字第259號刑事判決暨附件基隆地檢署檢察官 108年度偵字第2995號起訴書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 至110頁),足認兩造於系爭另訴民事事件已一併就原告於 系爭刑事案件所指訴被告妨害其名譽之侵權行為事實達成訴 訟上和解,依系爭和解內容,原告願拋棄其於系爭刑事案件 中指訴被告所為妨害名譽行為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再 對被告有所請求。而細繹原告於本件所主張之系爭侵權行為 事實及所附證據資料,核與系爭刑事案件檢察官起訴書附表 一編號5、6及附表二編號13所列之原告指訴被告妨害名譽之 內容相符,有該起訴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6至110頁) ,顯見本件原告所主張基於系爭侵權行為事實得以對被告請 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業於系爭另訴民事事件成立上開訴訟上 和解,而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是本件訴訟標的為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系爭另訴民事事件和解效力所及,原告 復就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其 訴自應認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逕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編 號 時間 (民國) 社群網站 方式 貼文內容 證據所在卷頁 一 108年2月24日 Facebook 在其帳號「Kaoru Lee」個人網頁上公開貼文 公布原告工作地點照片,並貼文如下: 怎麼會這麼下貝戈戈!妳∕你會有報應的 Kelly Tsai這麼破的小三硬要嗆 她的店地址 台北市○○○路○段000巷00號 GLAMOR Zara與屈臣氏中間巷子進去直走50公尺右邊 原證2,本院卷第37至39頁 二 108年2月27日 Facebook 委託代貼文者以「代Po代發文」帳號在「女人美麗與哀愁」社團網頁上公開公開貼文 就網友留言公布原告工作地點照片,並貼文如下: 我老公有外遇對象然後小三非常嗆!得理不饒人,在初二我知道他們的關係後她更變本加厲的光明正大說,是我老公追她,跟人說我老公人不錯,她不在乎他有老婆,我老公說要與她斷乾淨,她就想盡辦法威脅,說要傳照片給我(他們摩鐵裸照),也一直造謠毀謗我,還說要跟我老公要54萬分手費,說睡一次9000…不然找人弄我老公之類的話威脅! 我老公打了幾次電話給她說清楚關係到此結束!因為我什麼都知道了,甚至也說提告,女的也不怕,因為之前就被有夫之婦告過,沒告成!然而她跟我老公是因為我老公幫她裝潢敦化南路一段161巷60號的服飾店!才有婚外情!男的賤找盡藉口理由跟她裝可憐,也騙我他的工作繁忙,辛苦…卻是在與蔡女上摩鐵甚至打烊後在店裡發生關係!現在蔡女想盡辦法讓我不能好好生活,也一直用無號碼打來,已對我們的生活造成許多麻煩與困擾!我想問大家是否也被她介入過婚姻? 她說她和羅×祥交往過,賀×祥也是,曾是魔幻mvp嘎嘎的某任蔡姓女友,還有一直說嘴許多藝人老公都想約她。。。覺得她自己很每人人都嫉妒他,男人都愛她!!我老公回家就一直打無號碼騷擾!或發文攻擊我! 原證3,本院卷第41至45頁 三 108年7月10日 Instagram 在其帳號「xiaoxun1216」個人網頁上公開貼文 張貼原告展示販售之皮包照片及加註文字如下: 這哪是什麼店訂製包款?阿里巴巴淘寶款好嗎?真敢講ㄟ!掛自己店名就說自己設計的包款真敢在台北東區騙人 就淘寶貨在那裝自己是設計師做的包,超敢講的 這店老闆娘新聞紅人 請搜尋李宗瑞、甲○○ 這是一個客人說的還查了非常非常多款商品!根本不是妳自創品牌設計的阿……開個店就這麼敢欺騙消費者! 不要不是自己設計的騙大家說是設計包款ㄟ!很不要臉喔!還有眼尖的人跟我說 在台北東區開店賣的都淘寶貨還說設計品牌………… 原證4,本院卷第47至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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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