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881號
原 告 蔡雯雯
被 告 李菀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 法第15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 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 369號裁定要旨參照)。查被告之住所地雖非屬本院所轄範 圍,惟原告主張被告於社群網站Facebook發表如附表所示之 言論(下稱系爭臉書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於其 所經營位在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之服飾店內上網瀏覽 網頁得知系爭臉書言論,則原告所經營之上開服飾店亦為被 告所為侵權行為之結果發生地,於本院所轄範圍內,故本院 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 ,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系爭臉書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使原告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自應給付原告非財產上損害 賠償之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爰依民法第18條、 第18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所為之聲明及 陳述如下:原告主張被告偽造虛假對話紀錄,塑造原告騷擾 被告情節,被告否認之,原告應舉證證明。又觀諸系爭臉書 言論內容,並無隻字片語提及原告,僅係被告就其當時遭遇 之狀況,發表主觀且與事實有關之合理評論,亦不致使他人 逕認原告即為盜用被告照片而與被告對話之人,故原告主張 系爭臉書言論侵害其名譽權,當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臉書言論係被告所發表乙節,業據原告提出系 爭臉書言論網頁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53至61頁),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固堪信為真實。
㈡惟原告另主張系爭臉書言論侵害其名譽權,請求被告給付非 財產上損害賠償之慰撫金100萬元,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 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 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 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 照)。
⒉原告雖主張系爭臉書言論提及被告遭人盜用帳號騷擾乙事乃 被告虛偽編造云云,然此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復未提出相關 事證可佐,則原告主張被告虛編不實情節誹謗原告名譽云云 ,已難遽採。又觀諸系爭臉書言論內容,原告所為貼文僅在 描述其個人經歷之事件,並未指名道姓,亦無記載個別化訊 息,更未標註原告,無從特定該貼文所指涉盜用被告帳號資 訊者究為何人,而原告就該貼文下方之留言所為如附表所示 之回覆固有提及原告之姓名,然觀諸該等留言與被告回覆之 前後語意,亦無法讓人直接與該貼文內容所提及之盜用帳號 者有所連結,尚難逕認系爭臉書言論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是依原告所為舉證,無從認定被告確有以系爭臉書言論不法 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之慰撫金,即屬無據,礙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 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 駁回而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資料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時間(民國) 方式 貼文內容 證據所在卷頁 108年8月20日 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以「甲○○」名義公開貼文,偽造對話紀錄,形塑散佈原告騷擾被告之虛假情事 一、貼文內容如下: 那個38萬後續…原本用張45歲照片(還騙我她只有25歲)昨天盜了我的line頭貼!在那之前傳了一張做假奶露點抓網路下體沒毛的照片給我,說是她的身體還想叫我傳給她(他)看!救命啊,現在她帳號盜用我照片(Candy) 一個假賣家盜用我名字(かおる薫)要我代言紅底鞋,一個假買家(candy盜我照片)要我買紅底鞋! 會不會這麼好笑!當我自障! 當我說妳是某人時,妳竟然回說她比較年輕、漂亮?哈妳這33手段很多……………阿密陀佛… 然後要我代言的騙子,重頭到尾我沒說我的名字!她卻說出我本名!還了價54萬!不就如同周刊語音費用嗎 二、留言回覆內容如下: 好的 去吧 乙○○ 9000 她買9000的商品 很明顯就是塞 原證5,本院卷第53至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