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834號
TPDV,110,訴,5834,202112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83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蔡宗芹
被 告 湯清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
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肆仟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與訴外人美商花旗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行)間之信用卡約定條 款(下稱系爭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第28條及滿福貸個人信 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信貸契約,並與系爭信用卡契約合 稱為系爭契約)第23條約定,因系爭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0、57頁),故本院就本件訴 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原告與美商花旗銀行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共同 申請於民國98年8月1日將美商花旗銀行在臺分行部分營業、 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98年7月17日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核准,有上開 函文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5頁),是美商花旗銀行分割予原 告部分之權利義務,應由原告概括承受,亦予敘明。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事,爰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95年5月17日向美商花旗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帳



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 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所生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部 分,除應給付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就該帳款餘額按各筆帳款於起息 日所應適用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最高為週年利率15%)計 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外,美商花旗銀行尚得收取最高連續3 期,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500元之 逾期滯納金(違約金)。詎被告自109年9月22日起即未依 約繳款,依系爭信用卡契約第23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二)被告另於106年11月17日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帳務 編號0000-0000-0000-0000),借款金額為30萬元,借款 額度有效期間自106年11月16日起至111年11月16日止,並 應就每筆動用金額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利息則按週年利率3.99%固定計算;倘未如期清償,除 應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之本金餘額依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伊尚得收取最高連續3期,金 額分別為300元、400元及500元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09年 9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則依系爭信貸契約 第16條第1項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三)爰依消費借貸、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系爭信用卡契約申請書暨約定 條款、系爭信貸契約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 /調整申請書、電腦帳務明細、信用卡月結單及信用貸款月 結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99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金融商品種類及帳務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計息期間 備註 1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56萬0,071元 50萬7,873元 15% 自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請求金額除計息本金外,尚包括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4萬3,498元、手續費8,300元及逾期滯納金400元。 2 滿福貸信用貸款 (0000-0000-0000-0000) 49萬3,956元 47萬7,669元 3.99% 自110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請求金額除計息本金外,尚包括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之月付金利息9,863元、遲延利息5,724元及逾期滯納金700元。 請求金額合計:105萬4,027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