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550號
原 告 顏錦姿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
被 告 統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昶滕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有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證據應行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