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353號
TPDV,110,訴,4353,2021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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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5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羅靜怡

訴訟代理人 蔡亜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許眞恩

訴訟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關於「被告許真恩」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反訴原告許眞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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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