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010號
TPDV,110,訴,4010,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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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常國俊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吳永發律師於本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四0一0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為相對人即被告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 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 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敦南 大廈管委會)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 效等事件,於本院審理期間,敦南大廈管委會定代理人周 大慶之第5屆主任管理委員任期至民國110年4月30日屆滿, 且前於同年月17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選任之第6屆 管理委員亦均婉拒當選、無意願出任,迄今無法產生下屆管 委會等情,有敦南大廈110年度區分所有權會議會議紀錄、 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資料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第 39頁),堪認敦南大廈管委會具狀陳稱其迄未改選新任主任 管理委員,現無人擔任管理委員乙節為真,則其認因無法定 代理人代理訴訟,恐致拖延,而聲請本院選任敦南大廈管委 會之特別代理人,並無不合。而本院考量擔任相對人管理委 員者,就社區事務及系爭決議應甚為熟稔,故於110年10月2 7日通知曾任管理委員周大慶陳述意見,惟周大慶具狀表明 無意願擔任本案訴訟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第87頁),故認 尚不適宜選任周大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復經本院詢 問後,吳永發律師表示有意願於本案訴訟擔任相對人之特別 代理人,本院衡酌吳永發律師律師為律師高考及格之律師,



具備法律專業智識,依其專業及經歷,足以維護相對人法律 上權益,就本案訴訟與兩造客觀上亦無利害衝突之虞,是本 院認選任吳永發律師院為聲請人與敦南大廈管委會間本件訴 訟之大廈管委會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依法選任之, 至指定特別代理人之程序費用部分,待後續確認後亦會一併 函請聲請人代為預納,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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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