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95號
上 訴 人 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74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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