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陞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威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菊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783,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481元,茲依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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