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111號
TPDV,110,消債聲,111,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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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瑜軒

代 理 人 李孟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蕭甜恬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瑜軒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瑜軒(原名:張燕萍 )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 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 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9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49號、109 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7號 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 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 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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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