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146號
TPDV,110,消債清,146,202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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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玥蓉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巧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 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 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債務人於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 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 第15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前置調解,惟 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因入不敷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 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裁定准予 清算等語。
三、經查:
(一)程序方面: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1月5日向本院聲請清算, 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核閱 無訛,聲請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自得聲請清 算。
(二)聲請人之債務:依最大債權銀行國泰銀行前置調解債權明細 表,金融機構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235元(計算式 :509,844+56,661+189,730=756,235,調解卷第135頁)。非 金融機構部分,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為1, 110,585元(計算式:242,122+868,463=1,110,585)、台灣金 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為680,370元(調解卷第 101、103、105、119頁)。以上共2,547,190元(計算式:756 ,235+1,110,585+680,370=2,547,190)。(三)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108年1月5日至110年1月4日間)資力概 況:
1.補助: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二年間領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 助,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 補助5,065元,於聲請前二年共61,434元(計算式:5,065×12 個月+5,065×(比例4天/31天)=61,434,元以下四捨五入,下 同)、緊急傷病住院看護補助共149,400元(計算式:59,400+ 18,000+72,000=149,400)、急難救助6,000元,有臺北市政社會局110年6月16日北市社助字第1103084929號函及所附



補助資料一覽表可稽(本院卷第69、71頁)。另於108年9月領 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普通疾病失能給付338,800元 ,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6月17日保職失字第1101301920 0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9月4日保職核字第10803101 8941號函可稽(本院卷第73至75頁)。以上共計555,634元(計 算式:61,434+149,400+6,000+338,800=555,634)。另查無 聲請人在此期間領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就業服 務處補助(本院卷第63、65頁)。
 2.薪資:聲請人主張108年1月至110年1月平均每月有打工收入 6,000元、配偶提供扶養費6,000元等語(調解卷第15頁),有 聲請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臺北市低收入戶卡、聲請人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年及108年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10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 細表可稽(調解卷第51、57、59至61、63、65頁,本院卷第2 5頁),堪認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收入共為288,000元(計算式 :12,000×24=288,000)。
 3.其他資產:查無聲請人財產可供清償債務,有聲請人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至10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表可稽(調解卷第11、67頁,本院卷第25 至33頁)。
4.必要生活費支出:聲請人主張於聲請前兩年必要生活費用每 月支出膳食費6,500元、交通費500元、個人日用品費1,000 元、房屋租金3,500元、水電費500元,共288,000元(計算式 :(6,500+500+1,000+3,500+500=12,000)×24個月=288,000) (調解卷第17頁),有其房租租賃契約書可稽(調解卷第73頁) 。本院參酌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文山區,有上開房租租賃契 約書及聲請人戶籍謄本可稽(調解卷第73、53頁),衡諸臺北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年度為16,580元、109年度為17,0 05元、110年度為17,668元,則聲請人108年1月5日至110年1 月4日間,必要生活費核為484,470元(計算式:16,580×1.2 倍×12個月×(比例361天/365天)+17,005×1.2倍×12個月+17,6 88×1.2倍×12個月×(比例4天/365天)=484,470)。則聲請人所 陳上揭數額288,000元,仍低於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 定之「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應無浮報之虞,堪予採認。 5.扶養費:聲請人主張於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於92年11 月出生,約18歲,調解卷第55頁),按二分之一比例負擔扶 養費,每月負擔3,000元(兩年共72,000元,計算式:3,000× 24個月=72,000)等語(調解卷第17、19頁)。按消債條例第64 條之2第2、3項規定,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同條



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 之比例認定之。經查,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於109年有共同 存在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得10,191元,於108年間 有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其他所得15,000元、財團法人台北市 信華慈善基金會其他所得21,000元,另領有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補助,其中少年生活補助部分,於108年每月領有6,800元 、109年及110年每月領有7,070元,於聲請前二年共166,475 元(計算式:6,800×(比例27天/31天)+6,800×11個月+7,070× 12個月+7,070×(比例4天/31天)=166,475),其中低收入戶子 女交通補助部分共1,500元(計算式:1,000+500=1,500),此 外查無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有其他收入及名下財產,有該未 成年人108年及10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表 可稽(本院卷第35、37頁)。本院參酌其居住在臺北市文山區 ,有其戶籍謄本可考(調解卷第53頁),衡諸臺北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08年度為16,580元、109年度為17,005元、110 年度為17,668元,則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108年1月5日至110 年1月4日間,必要生活費核為484,470元(計算式:同上), 扣除其上開收入及補助共214,166元(計算式:10,191+15,00 0+21,000+166,475+1,500=214,166)後,聲請人與配偶應按 二分之一比例負擔該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是聲請人扶養費 分擔額核為135,152元(計算式:(484,470-214,166)/2名扶 養義務人=135,152)。則聲請人主張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 費72,000元,並未逾越上揭數額,應無浮報之虞,堪予採認 。
(四)小結: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上開收、支餘額平均每月為20,1 51元(計算式:(288,000+555,634-288,000-72,000)/24=20, 151),如用以清償債務2,547,190元,尚需逾10年始可能清 償完畢(計算式:2,547,190/20,151=126月,約10.5年), 遑論尚有利息及違約金待清償,堪認聲請人仍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應有依據消債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必 要。此外,債務人亦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 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 ,應屬有據,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件已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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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