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256號
TPDV,110,消債更,256,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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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周秀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賴麗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秀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昶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吳昶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周秀芳自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依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 於經濟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若任其於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 中自生自滅,其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題,致難以維持安定之 社會經濟秩序,故有予以分別情形依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清理 其債務之必要,藉以妥適調整其與相關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 濟發展。惟私法上債之關係,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為基 礎,為社會經濟組織之重要支柱,故當事人於以法律行為追 求自己之利益之際,亦應顧及對方之利益,並考量債權債務 在社會上的作用,本於誠實及信用之原則,行使其債權及履 行其債務,故消費者欲以消債條例調整其所負義務,自應本 於誠信原則之本旨,僅在其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而使其陷於經濟上之困境時,始得准許之,以避免藉此善意



之立法而惡意圖謀減免債務,致使社會陷於道德危險。次按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係採前置協商主義, 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際財產及收支狀況 ,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究不能成立協商, 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所謂「不能清償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允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 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人性尊嚴之最基本 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支出,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如 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 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再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 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亦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 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新臺幣(下同 )183萬154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聲請人之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
三、經查:
(一)聲請人提出本件更生聲請前,曾於民國110年1月7日具狀 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0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6號 消債調解事件受理在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同年2月19 日調解程序中勸諭兩造調解,調解不成立等情,業經本院 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誤,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在卷可參(見消債補卷第49頁)。是以,本院自應綜 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 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二)聲請人名下僅有要保人非聲請人之泰安產物保險等情,有 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110年7月16日函、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 月15日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1日函、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2日函、合作金庫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9日書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10年7月20日函、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7月19日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1日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110年7月22日函、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 23日函、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0年7月23日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 月23日函、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6 日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3日函、遠雄 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8日書函、保誠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2日函、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7月19日函、國際康健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3日函、第一金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5日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110年8月27日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7日陳報狀、臺銀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5日函、安聯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6日函在卷可稽(見消債補卷第107 、247、263、357至363、403至405、409至415、425、443 至445、489至491、507、513、521至531頁、消債更卷第8 9、125、151、173頁)。聲請人現於船井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船井公司)任職,於110年4月份至同年10月份實 領薪資依序為2萬8,568元、2萬8,271元、2萬8,547元、2 萬7,744元、2萬7,199元、2萬6,259元、2萬6,773元,每 月實際領取薪資平均為2萬7,623元【計算式:(2萬8,568 +2萬8,271+2萬8,547+2萬7,744+2萬7,199+2萬6,259+2萬6 ,773)÷7=2萬7,623】,另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下稱身障補助)5,065元,每月收入共計3萬2,688元等 情,有供薪資匯入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供身 障補助匯入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新北市深 坑區公所110年7月15日函、供薪資匯入之台北富邦銀行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全民健康保 險重大傷病資料更改或補發通知書、108至109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船井公司110年11月4日回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1 月29日函在卷可稽(見消債補卷第67至81、235頁、消債 更卷第11至45、91至96、143至147、175至177頁)。又聲 請人固有因其配偶死亡而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09年2月 6日核付喪葬津貼及遺囑津貼共計80萬8,500元,另繼承聲 請人配偶之遺產46萬元,然聲請人陳稱該等款項係用以支 付聲請人配偶之喪葬費用、償還聲請人妹妹先前負擔聲請 人配偶之醫療費及生活費以及清償聲請人配偶所積欠之車



貸等語(見消債更卷第7頁),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 稽徵所110年7月14日書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7月26 日函、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臺北市殯葬管理 處其他收入憑單、收據、統一發票、中式禮儀服務火化契 約單、寶誠人文生命禮儀更添表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繳款明細、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等件可參(見消債補 卷第219至222、423至424頁、消債更卷第21至24、105至1 21頁),堪認聲請人所述應屬非虛。又聲請人有扶養義務 人即其成年之女莊依O、女莊瑋O、女莊郁O,固有新北市 新店戶政事務所110年7月19日函及所附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見消債補卷第265至267頁),然聲請人陳稱莊依O每月 收入約2萬6,000元至3萬元,莊瑋O目前僅有兼職工作,而 莊郁O尚在就讀大學,目前在全家打工,收入僅有1萬多元 ,莊依O、莊瑋O、莊郁O均無支付扶養費予聲請人等語( 見消債更卷第179頁),另經本院函詢莊依O、莊瑋O陳報 是否有實際扶養聲請人(見消債補卷第119至120頁),通 知函合法送達後,該等子女未為肯定答覆(見消債補卷第 485至487頁),並有該等人之歷次勞保投保資料、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可參(見消 債補卷第153至167、203至217頁、消債更卷第49至56、18 1至185、195至199頁),堪認莊依O、莊瑋O、莊郁O無實 際支付扶養費予聲請人。依上,本院認應以聲請人每月平 均薪資加計身障補助之金額3萬2,688元,作為計算聲請人 償債能力之依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 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 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 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 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 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經查,聲請人自陳其 目前與女兒莊郁O居住於租屋處即新北市深坑區房屋,並 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依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 1.2倍即2萬1,202元計算等語(見消債補卷第35頁、消債 更卷第3頁),然聲請人既自陳係居住於新北市,並提出 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為佐(見消債補卷第83頁、消 債更卷第47頁),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自應依聲請人之實際 住所地即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萬8,720 元計算。是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尚



餘1萬3,968元(計算式:3萬2,688-1萬8,720=1萬3,968) 可供支配。
(四)而聲請人主張每月另需給付女兒莊郁O每月扶養費6,000元 部分(見消債補卷第35頁)。經查,莊郁O現年20歲(見 消債補卷第83頁戶籍謄本),目前居住於新北市,尚在就 讀大學等情,業如前述,而依新北市110年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為1萬5,600元,參酌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 ,莊郁O每月生活所必須之費用為1萬8,720元。又莊郁O之 父於108年12月27日過世(見消債補卷第103頁),堪認聲 請人主張其需單獨負擔莊郁O之扶養費用,應屬可採。而 聲請人主張每月須支付莊郁O之扶養費數額6,000元,未逾 前開數額,堪認可採。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 要生活費用後尚餘1萬3,968元可供支配,已如前述,再扣 除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用6,000元後,則僅餘7,968元(計 算式:1萬3,968-6,000=7,968)。而依債權人陳報及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 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現積欠之無擔保 債務總額為389萬5,689元(見消債補卷第91、249、259、 269、289、301、311、319、327、365、391至397、417至 419、427、493、509頁),於不加計後續發生之利息、違 約金之情形下,尚需約41年(計算式:389萬5,689元÷7,9 68元÷12月≒41年)始能清償完畢,衡以聲請人現年已51歲 ,顯無法於其屆滿強制退休之65歲前完成清償,堪認聲請 人處於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客觀經濟狀態,而有更生之原因 ,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 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 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係屬有據。本件聲 請人更生既經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 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而聲請人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 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務官 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亦應依 債務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務人之償債 能力,並酌留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債務人擬定 允當之更生方案,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 目的,附此敘明。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0年12月17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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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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