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0年度,452號
TPDV,110,抗,452,202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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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452號
抗 告 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
人與相對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068號裁
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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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