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40號判決提
起全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 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及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