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訴字第12號
原 告 侯文經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複代理人 童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海燕間聲請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6,600元(①第一項聲明
裁判費:19,513 元②第二項聲明裁判費:1,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20,513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000元,應補繳1
8,513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