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訴字第10號
原 告 馬紀先
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佩薇等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等事件,經核訴
訟標的價額為3,293,922元(計算式:1,097,974×3=3,293,922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67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合計為33,67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000元,應補繳31,
670元)。
二、被告馬佩薇、馬佩莉、馬佩芬之戶籍謄本及賴全妹之除戶謄
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