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10年度,190號
TPDV,110,家暫,190,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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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暫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陳兆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何潔珊陳蘊昌監護宣告事件,聲請暫時處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聲請為何潔珊陳蘊昌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10 年度監宣字第638號)聲請暫時處分,有如附表所列事項尚待 補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 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應補正事項
一、家事聲請狀(暫時處分)所載附表一、二財產項目各為何人  所有? 
二、提出上開附表一、二財產項目之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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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