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398號
TPDV,110,司聲,1398,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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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丁聖紋
相 對 人 蘭陽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堅

相 對 人 鄭英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68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8期登錄債票新臺幣90萬元及107年度存字第79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8期登錄債票新臺幣9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 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 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 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 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遵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107號、第1232號民事裁 定,為擔保假扣押,曾各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 類第8期登錄債票新臺幣90萬元為擔保,並以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07年度存字第681號、第79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 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 ,聲請人並已聲請鈞院定20日以上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 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 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撤銷執行命令、撤回囑託執行函、 未執行證明書及已通知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681號、第795號 、107年度司執全字第237號、第268號及本院110年度司聲字 第901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既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 扣押執行,且距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 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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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蘭陽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