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382號
TPDV,110,司聲,1382,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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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 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得明

相 對 人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進富

相 對 人 麗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41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315萬7,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 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 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 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 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遵鈞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供新臺幣315萬7,000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8年 度存字第241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 結,聲請人並已聲請鈞院定20日以上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 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狀及已通知行使權 利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 412號、108年度司執全字第733號及110年度司聲字第1006號 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既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 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距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 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 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 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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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