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0185號聲 請 人 呂秀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文財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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