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9298號聲 請 人 汪之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思許奕(原名思哲正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10年12月7日聲請狀所附 附表未載明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且不早 於系爭本票之到期日109年3月19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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