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9298號
TPDV,110,司票,19298,2021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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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298號
聲 請 人 汪之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思許奕(原名思哲正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10年12月7日聲請狀所附
附表未載明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且不早
於系爭本票之到期日109年3月19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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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