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9024號
TPDV,110,司票,19024,2021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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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024號
聲 請 人 徐美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聲享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陳明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正確身分資訊,姓名究為「吳聲亨
」,抑為「吳聲享」?身分證字號究為「Z000000000」,抑
為「Z000000000」?(因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聲請狀
相對人即債務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與所附本票正本不符,故
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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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