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禾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朖
代 理 人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
相 對 人 李錦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22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 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10年3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8年9月17日與聲請 人成立訴訟上和解,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3,666,662元,並 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詎相 對人未依約履行,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 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和解筆錄、催告函、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於110年11月11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相對人稱:伊與聲請人間債務餘額尚有清算餘地 ,且與聲請人溝通協調中云云。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 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 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 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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