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35號
TPDV,110,司執消債更,35,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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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安仁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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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張智賢 
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美國運通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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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 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林安仁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 第43號裁定於民國110年2月1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 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 經本院於110年9月15日依前揭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統 計結果,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書面表示不 同意,債權人美國運通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書面表示同意, 另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 為同意,則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數過半數(3位債權人 中共2人同意),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73.40%,逾已申 報無擔保債權總額2分之1,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 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國運通信用卡股份有限 公司之陳報狀等在卷可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 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 復同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 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 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1.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 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第1期至第95期每期清償12,062元;第96期清償12,15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3.債務總金額:2,109,491元。 4.清償總金額:1,158,040元。 5.總清償比例:54.90%。 6.清償方式: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貳、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95期可分配金額 第96期可 分配金額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1,755 38.01% 4,584 4,618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1,246 26.61% 3,210 3,233 3 美國運通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746,490 35.39% 4,268 4,299 合 計 2,109,491 100% 12,062 12,150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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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運通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