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401號
聲 請 人 繆淑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24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匯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韓光亞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0年11月1日 27,000元 TW0000000 3個月 002 匯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韓光亞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0年12月1日 27,000元 TW0000000 3個月 003 匯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韓光亞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1月1日 27,000元 TW0000000 4個月 004 匯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韓光亞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2月1日 27,000元 TW0000000 5個月 005 匯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韓光亞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3月1日 27,000元 TW0000000 6個月 006 匯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韓光亞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4月1日 27,000元 TW0000000 7個月 007 匯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韓光亞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5月1日 27,000元 TW0000000 8個月 008 匯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韓光亞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6月1日 27,000元 TW0000000 9個月 009 匯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韓光亞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7月1日 27,000元 TW0000000 9個月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