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2333號
TPDV,110,司催,2333,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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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333號
聲 請 人 張裕祥(即張光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配偶張林金泡、長女張冰心及其配偶林茂青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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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