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2301號
TPDV,110,司催,2301,2021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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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301號
聲 請 人 陳秉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由於系爭
本票無受款人之記載,故有再行提出之必要(警局出具之公
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
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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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