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2237號
TPDV,110,司催,2237,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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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237號
聲 請 人 李燕萍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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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