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205號聲 請 人 台北市中法工商促進會法定代理人 馬和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僅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 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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