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088號
聲 請 人 宏曄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就票據號碼SCAA0000000之支票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 (SCAA0000000)發票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 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具 狀陳明正確之支票發票日,該裁定於110年11月10日送達聲 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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