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822號
TPDV,110,司促,21822,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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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佑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萬玖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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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