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7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冠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
幣陸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