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779號
TPDV,110,司促,21779,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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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承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婷郁(原名郭欣蓓)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
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肆佰陸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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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