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754號
TPDV,110,司促,21754,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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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7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侑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7029元何侑豪自民國110年12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何侑豪於民國109年06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5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0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12月22日止累計67,388元正未給付,其中67,029元為本金
;26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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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