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7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端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21727號)
(一)債務人李端摶 於90年4月2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
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繳款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
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約違金。
(二)債務人李端摶至105年12月28日止共消費新臺幣28,381
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28
,38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應收帳款入
帳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