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615號
TPDV,110,司促,21615,202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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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許添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桂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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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