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5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品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玖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2157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5956元賴品翰自民國110年12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21570號)
(一)債務人賴品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2月12日止累計107,393元正未給
付,其中105,956元為消費款;1,43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