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將鈞(原名范國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
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