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2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婉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展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係與展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聲請人僅與債務人簽訂委 託媒合契約,其請求債務人退還購買價金並無理由,依首開 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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