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226號
TPDV,110,司促,21226,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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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2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萊昂妮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彥威
楊元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捌仟伍佰玖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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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萊昂妮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