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109號
TPDV,110,司促,21109,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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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光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伍佰零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一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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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