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983號
TPDV,110,司促,20983,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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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健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20983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954元自民國11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02456元自民國11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20983號)
緣債務人洪健中於93年07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
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
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45,48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
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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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