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939號
TPDV,110,司促,20939,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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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9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斐馨(原名彭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陸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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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