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9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伍仟捌佰伍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547元自民國110年12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0000000元自民國110年12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徐曉珍於民國104年06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57,399元
,約定自104年06月26日起至111年09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2月08日止
累計27,737元正未給付,其中27,547元為本金;190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徐曉珍於民國110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62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7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27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12月08日止累計1,558,119元正未給付,其中1,550,272元
為本金;7,84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