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821號
TPDV,110,司促,20821,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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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范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陸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6305元自民國11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0%
附件:
緣相對人葉范華於民國88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
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9月起各筆本金
結算至民國110年11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106元及違約金
暨手續費27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
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
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
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
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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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