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成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意團膳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
料)。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55,0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
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因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請求之原因與事實載「欠109
年5月薪水55,000元」與所附存款明細不符,故有陳報之必
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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