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7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耿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夢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附表所載之
利息起算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20792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1 陳夢潔 110年7月22日 24,000元 FD0000000 110年11月12日 2 陳夢潔 110年10月10日 24,000元 FD0000000 11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