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736號
TPDV,110,司促,20736,202112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倪巧兒

倪邦君
一、債務人倪巧兒、倪邦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
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720元自民國110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0年11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001新臺幣37,720元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720元自民國110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倪巧兒前就讀私立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倪邦君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3 筆,金額總
計為新臺幣(下同) 45,32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3
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倪巧兒自民國110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37,72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倪邦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